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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船舶溢油应急设备库设备配置管理规定
(试行)
交通运输部综合规划司
ff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国家船舶溢油应急设备的建设管理,合理确定设备库的功能,统一应急能力测算方法,规范应急设备设施配置,综合利用各种资源,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船舶溢油应急设备库是指以中央政府投资为主,用于对抗船舶溢油事故的应急物资储备库。国家船舶溢油应急设备库主要应对大规模溢油事故,参与国际与国内地区间的应急协作。
第三条本规定是编制、评估、审批国家船舶溢油应急设备库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依据,是国家船舶溢油应急设备库运行管理的指导性文件。
第四条国家船舶溢油应急设备库主要配置船舶溢油应急清污设备及其相关配套设备,不包括应急决策指挥、监视监测系统和专业应急清污船舶。
第五条国家船舶溢油应急设备库所配应急清污设备及其相关配套设备设施的功能、类型、数量和主要性能须符合本规定的要求,设备的技术规格和选型在工程实施时确定。
第六条国家船舶溢油应急设备库应对已有中央政府投资购置的溢油应急设备按本规定进行归类,与新增设备合并计算综合清除控制能力。
第七条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材料和新型溢油应急设备,紧密结合业务需求,科学论证,不断提高船舶溢油应急反应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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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八条本规定适用于沿海和长江干线设置的国家船舶溢油应急设备库建设,其他水域和非中央政府投资的溢油应急设备库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国家船舶溢油应急设备库分类
第九条按适用水域划分,国家船舶溢油应急设备库分为沿海水域和长江干线船舶溢油应急设备库两类。
沿海水域船舶溢油应急设备库主要针对海上风浪大、水域开阔等特点,配置海洋型溢油应急设备。
长江干线船舶溢油应急设备库主要针对内河水流快、水面狭窄、水域环境敏感等特点,配置内河型溢油应急设备。
第十条按应急能力划分,沿海水域船舶溢油应急设备库分为大型、中型、小型设备库三类,长江干线船舶溢油应急设备库主要分为中型、小型设备库和设备配置点三类。
大型船舶溢油应急设备库综合清除控制能力为1000t,应急服务半径为350
m。
中型船舶溢油应急设备库综合清除控制能力为500t,应急服务半径为160
m(长江干线为250km)。
小型船舶溢油应急设备库综合清除控制能力为200t,应急服务半径为60
m(长江干线为120km)。
船舶溢油应急设备配置点综合清除控制能力为50t,应急服务半径为100k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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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三章应急清污设备配置
第十一条国家船舶溢油应急设备库应急清污设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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