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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电算化系统管理制度
(草案)
一、电算化系统操作管理制度
第一章系统使用管理
第一条为保证会计电算化系统的安全可靠运行必须对系统的操作使用做出严格的控制。
第二条在会计电算化系统投入运行前由系统管理员(可由部门经理兼任)确定本电算化系统的合法有权使用人员及其操作权限并记录备案。运行中需要增减使用人员按同样手续办理。
第三条对各使用人员明确划分使用操作权限形成适当的分工牵制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条本会计电算化系统原则上专机专用谢绝无关人员使用机器做其他工作。
第五条任何人员不得直接打开数据库文件进行操作,不允许随意增删改数据、原程序和数据库文件结构。
第六条出纳人员不允许进行系统性的操作。第七条操作人员应严格在规定范围内对系统进行操作,负责数据的输入、运算、记帐和打印有关帐表。第八条存档数据、软盘、帐表和文档资料等由系统管理员按规定指派专人统一复制、核对和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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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系统管理员必须做好日常检查监督工作发现不规范使用应及时制止并采取措施避免同样情况再次发生。
第二章上机操作规程
第十条操作人员必须是合法有权使用人员经过培训合格并经系统管理员正式认可后才能上机操作。
第十一条操作人员上机前应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尽量减少占用机器时间提高工作效率。
第十二条操作人员的操作密码应注意保密不能随意泄露密码要不定期变更。
第十三条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按操作权限操作不得越权或擅自上机操作。第十四条操作人员应严格按照凭证输入数据,应保证输入的数据与凭证数据的一致性。已输入计算机的数据,如在记帐前发现差错,可按凭证进行修改,如在记帐后发现差错,必须另作凭证,以红字冲销纠正。第十五条每次上机工作完毕后都要作好工作备份。为防止发生意外事故,重要财务数据每月备份一次,一式两份。备份的数据软盘,应指定专人负责保管。第十六条在系统运行过程中操作人员如要离开工作现场必须在离开前退出系统以防止其他人员越权操作。第十七条任何人如有伪造,非法涂改变更,故意毁坏命令程序、数据文件、帐册、软盘等行为,依照《会计法》,将受到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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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帐务处理程序
第十八条帐务系统初始化在初次建立会计电算化系统时需要进行系统初始化工作在会计主管(或部门经理以下同)授权下进行设置会计科目、帐本格式、凭证类型、期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