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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建房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合作建房是以房地产开发企业为主体联合其他企业、单位、个人合作或合资开发房地产项目,且该项目未成立独立法人公司,参与分配的形式包括开发合同或协议中约定向投资各方分配开发产品等。合作建房合作者可能以货币或者非货币资产投入。
一、会计处理企业根据所在类型执行会计制度的情况分别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政部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财会〔2016〕22号)等制度核算。合作建房合营方按符合商品销售收入实现条件确认收入。执行会计准则的的企业,按《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第十五条规定:确认出售其享有的共同经营产出份额所产生的收入、按其份额确认共同经营因出售产出所产生的收入。合作者通常投入现时货币或者土地使用权,换取开发产品。(一)投入现时货币的会计处理1.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的投资款实质为销售款。取得投资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递延收益”科目。
f分配开发产品时,借记“递延收益”、“营业税金及附加”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
2.投资方房地产企业。投资时,借记“应付账款”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分配开发产品时,借记“开发产品”科目,贷记“应付账款”等科目。
(二)以土地使用权投资开发项目的会计处理1.房地产企业将土地使用权投资其他房地产开发项目,但没有形成股权。转出土地使用权时,借记“预付账款(土地使用权的公允价值)”等科目,贷记“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账面价值)”、“营业外收入(差额)”等科目。取得开发产品时,借记“开发产品”,贷记“预付账款”等科目。2.其他企业以土地使用权投资于房地产开发项目,也没有形成股权。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时,借记“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科目,贷记“递延收益”科目。分配开发产品时,借记“递延收益”、“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其他企业投资时,借记“预付账款”科目,贷记“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科目。取得开发产品时,借记“开发产品”科目,贷记“预付账款”科目。3.房地产企业以股权的形式,将土地使用权投资于其他房地产企业开发项目。转出土地使用权时,借记“长期股权
f投资(土地使用权公允价值和相关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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