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
乘客应当自觉接受安全检查。不接受安全检查的,安全检查人员应当拒绝其进站、乘车拒不接受安全检查强行进入车站、乘车或者扰乱安全检查现场秩序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安检人员实施安全检查时,应当佩带安全检查证未佩带安全检查证实施检查的,乘客有权拒绝检查。
禁止携带对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有威胁的物品进入轨道交通运营区域。具体危险物品目录和样式,由运营单位按照公安机关和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机构的规定,在车站内通过张贴、陈列等方式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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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十八条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做好车站、列车等轨道交通运营区域内的消防设施配置以及定期检查、维护、更新工作,同时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第十九条运营单位在车站内设置的广告设施和商业网点,应当符合《武汉市轨道交通车站、车辆广告设置管理规定》、《武汉市轨道交通车站商业网点设置管理规定》的要求,不得影响轨道交通运营安全。
第二十条轨道交通沿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做好轨道交通站点站房滴水线外的治安秩序维护、交通疏导、市容管理等工作,保障轨道交通客流疏散通道的畅通。
第二十一条运营单位对轨道交通进行扩建、改建和设施改造,应当制订安全防护方案,报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机构备案需要暂停轨道交通运营或者调整运营时间的,应当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并在实施前提前5日通过媒体以及车站、列车广播等方式向社会公告。
轨道交通暂停运营或者调整运营时间的,运营单位应当做好安排和调度工作,确保乘客出行安全便利。
第二十二条运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检查,对市安监、交通运输、公安、公安消防、水务等部门在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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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查中发现的运营安全隐患,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制订专项整改方案并进行整改。
第二十三条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考核,确保从业人员具备相应的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知识和安全管理能力。
运营单位列车驾驶员应当进行不少于5000公里驾驶里程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调度员、行车值班员、车站客运服务人员应当进行理论、实操技能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二十四条运营单位车站客运服务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维护车站秩序,引导乘客有序乘车(二)劝阻、制止可能导致危险发生的行为,劝阻、制止无效的,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处理(三)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报告(四)发生险情时,及时引导乘客疏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