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清扫、包清洁、包管理)。
第四章奖励和惩罚
第二十八条:对已造成的污染事故,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排除污染,并及时上报上级环保部门,根据事故情节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表彰或奖励:1、在环境的管理、“三废”的综合利用、污染源治理、环境宣传教育和环境科研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者;2、全面完成环境保护考核指标,并能严格执行环境保护的各项规章制度,“三同时”审批率、执行率、运行率、环保设施、设备完好率均达到要求者;3、对制造污染源不合有关规定破坏环境的单位、个人敢于制止、检举、控告者;4、敢于同各种破坏环保设施的行为作斗争者;5、在矿区环境绿化、美化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处罚:1、不执行“三同时”制度,未经环保部门验收同意私自投产而造成环境污染者,除责令其停产整顿外并处以罚款;2、限期治理的项目,不能按期完成又无正当理由者;已建的治理工程,由于管理不善,不能正常运行或运行效果不好,应限期解决,而拒不执行者,除强令其整顿外,并处以200500元罚款;
6
f3、随便拆除、破坏或停止使用环保设施、设备者视情节处以1001000元罚款,责令其恢复使用,并追究单位负责人的相关责任;4、随意倒垃圾、排泄污废水、工业废渣及各种杂物,经劝阻无效者,予以50200元罚款并负责清理,造成损失的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5、随意损坏花、草、树木和雕塑、防护设施、垃圾箱者,予以202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6、违反国家环保法规,污染环境,损害人民健康者视情节给予批评、警告、罚款处理。对发生重大污染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使国家、集体、个人财产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的要追究单位负责人和肇事者的经济及法律责任。
7
f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