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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环境保护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是发展生产、繁荣经济的物质源泉。为了管理、保护好我矿的环境,合理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使环境保护工作逐步过渡到经常化、制度化、法制化轨道上来,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及国家、煤炭工业和地方所颁布的相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结合我矿的具体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矿区管辖范围内的所有单位和居民。第三条:我矿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是:合理布局、预防为主、防预结合、化害为利、综合治理、造福人民。第四条:我矿环境保护工作的任务是:合理开发资源,全面规划、群防群治、持续改善环境,创造一个优美的生产和生活环境。第五条:污染治理重点是:矿井水的合理利用,露天储煤场防灭火,采空塌陷区的植被保护,锅炉消烟除尘系统的健全与改造,设备噪音处理,煤矸石的资源化利用,环境绿化和防治沙尘。第六条:全矿的环境保护工作实行矿长责任制,矿长是全矿环境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者。矿属各单位负责人是单位环保工作的直接责任者,并对矿长负责。同时将环保工作纳入全矿生产经营管理的考核中。第七条:全矿力求做到生产建设、生活设施和环保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以求达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第八条:矿区规划范围内的一切单位、个人在开发和利用资源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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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负有保护、恢复和改善环境的义务。对造成污染者,按照“谁污染、谁负责、谁治理”的原则,承担治理和赔偿污染损失的责任。
第九条:矿区鼓励和支持一切保护环境、防治环境污染的行为。员工有权力对污染和破坏环境,损害人民健康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十条:矿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在上级环保部门的领导下,对矿环保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对保护环境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个人给予奖励,对破坏环境造成污染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必要的处罚。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
第十二条:矿成立环境保护领导小组,组长由矿长兼任,副组长由党委书记和总工程师兼任,成员由矿领导、相关科室负责人组成。环保领导小组负责全矿环保的长远规划和其他重大环境问题审定,其职责是:1.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地方有关环保的方针、政策和法规。2.负责监督和审查全矿环境综合整治的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3.了解企业环境状况和发展趋势,并采取行之有效的治理措施。4.适时召开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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