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股权或增资扩股的;(七)未经批准更换法定代表人和任命高级管理人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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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超出核准经营区域和经营范围的;(九)违反融资规定的;(十)不按照规定提供或提供虚假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十一)拒绝或阻碍监管的。第二十二条县(市、区)监管机构应当根据小额贷款公司资产损失准备状况和资产质量状况,视情况采取下列监管措施:(一)对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达到100,且不良贷款率在5以下的,可适当减少检查频率;(二)对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降至75%(含)100,或不良贷款率在5(含)15%的,应当加大监管力度,并督促其限期补充资产损失准备金、改善资产质量;(三)对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降至75以下,或不良贷款率高于15(含)的,报
请上级监管机构采取责令其调整高级管理人员、停业整顿等措施。
第五章信息报送
第二十三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报送信息:(一)根据监管机构要求,及时报送小额贷款公司及其股东、高级管理人员有关信息;(二)在每月3日前向县(市、区)监管机构报送上月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银行对账单、贷款明细表及业务报表等;(三)按有关要求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及时、准确、完整地录入有关贷款信息(借款人概况、贷款金额、利率、期限、担保和偿还情况等),并向当地人民银行报送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不良贷款率状况等业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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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县(市、区)监管机构应当在每月5日前将小额贷款公司月度业务统计报表报设区市金融办。重大事项随时报告。
第二十五条设区市金融办应当在每月7日前将小额贷款公司月度业务统计报表报送省政府金融办,按季向省政府金融办报送监管分析报告。监管分析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依法合规经营情况总体评价;2报告期内存在的主要风险和需关注的问题;3经营管理状况的重大变化,包括重大资产处置、重大损失、涉及案件等;4监管意见、建议和监管工作计划。第二十六条市、县(区)监管机构应当建立监管信息档案。监管信息档案应当包括小额贷款公司筹建、开业、变更的文档,基本信息表、业务统计报表、财务报表、年度审计报告、监督检查报告、有关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工作的会议记录和纪要、监管日志、相关请示和领导批示等。第二十七条市、县(区)监管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监管信息保管、查询和保密制度,监管信息档案由专门部门负责保存,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公布。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