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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6
款。(建设部第2号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九条)2建设单位将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罚款。(建设部第2号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十条)3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竣工验收无效,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设部第2号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4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并责令停止使用的工程,建设单位在备案之前已投入使用或者建设单位擅自继续使用造成使用人损失的,由建设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建设部第2号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九、质量保修(一)工程竣工验收前,施工单位应当与建设单位签订《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二)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7
为5年;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5根据《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的规定,围护结构保温工程的保修期限为10年。6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
f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三)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十、我站的拥有权利工程项目质量监督人员在对工程质量监督过程中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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