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第十四条合同约定原材料或机器、设备以离岸口岸的品质、数量证书为准的,如当事人之间对证书认定的品质、质量有异议,可请求法定检验机关检验。合同约定以到达地的品质、质量证书为准的,应以到达地商检机构出具的品质、数量证书作为确认品质、质量的依据。原材料或机器、设备经检验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应由定作方自行处理,并承担违约责任或采取其他合理的补救措施。第十五条原材料验收应在约定时间内进行,如原材料未在约定时间内验收,且根据加工定作物或其他方式无法确认原材料质量是不合格的,视为合格。第十六条承揽方的原材料损耗超过合同约定的损耗率的,应承担违约责任或采取合理的补救措施,但约定的损耗率明显不合理的除外。第十七条认定定作物质量应以合同约定的质量、规格要求和技术标准或封存的样品为依据。如系定作方提供原料不合格导致定作物质量问题,责任由定作方自负。如双方对原材料质量、规格未有争议,定作方已派有关技术人员或主要管理人员常驻加工企业指导生产和监督质量的,对其派驻人员同意出厂的产品,应视为合格产品。定作方如发现接收的定作物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规格和质量要求,应在合同约定的索赔期内向承揽方提出索赔,超出该期限索赔的,其请求不予支持。已出境且经过离岸口岸商检机构检验合格的定作物应视为合格定作物。第十八条由承揽方提供技术和工艺,导致定作物质量不合格的,由承揽方承担责任。质量不合格,应以双方确认为准。双方有争议的,可共同委托有关专业部门鉴定或由法院指定的法定质量监督检验机构鉴定。定作物质量不合格,构成重大违约的,定作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承担违约责任或请求赔偿损失。第十九条每次交付定作物的日期,应以双方约定为准。承揽方实际交付定作物的日期,以承揽方通知的提取日期为准,但必须留给定作方必要的在途时间。迟延交货的,承揽方应赔偿定作方因此遭受的直接损失和预期利益损失。提前交付定作物的,定作方有权拒收。第二十条定作方无故拒绝或迟延接收定作物的,应承担违约责任或赔偿承揽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在此期间,该定作物遭受意外损坏或灭失的,由定作方承担该损失。第二十一条定作方应依来料加工合同约定日期支付工缴费,逾期支付的,应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或赔偿迟延付款滞纳金。第二十二条购销原材料或机器、设备纠纷发生于定作方和供应商之间的,应由定作方单方自行与供应商共同处理。承揽方不承担此种行为的责任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