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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讨论,并形成报告提交公司总经理决定是否立即起诉。
4、在对代偿客户进行处理的过程中,律师应积极提供法律支援,并寻求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的方案。
四、项目结束1、最终清偿的,项目结束。2、进入诉讼的执行阶段后,法院宣布执行终止且资产部门的清收工作无法继续进行的,项目结束,由公司专家评审会对代偿损失进行评估,并按如下规定进行代偿损失责任认定及处罚。五、代偿损失责任认定与处罚措施
(一)代偿损失责任认定发生代偿以后,公司风险部、业务部协调展开追偿,清收追偿工作截止时间以每年底公司聘请的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为准,经过评审后,确认对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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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代偿责任划分为前期调查责任、中期审查责任、后期审批责任三个层次,每个层次实行主责任人制度。
前期调查主责任人为经办业务部门业务经理。承担业务前期尽职调查是否真实,业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保后管理是否及时、到位的责任。具体经办的项目经理负有连带责任。
中期审查的主责任人为风险部。承担业务中期调查不实、判断失误、风险防范措施设置不当、反担保措施未能监督落实、法律手续不完备、法律文本重大失误、出现重大法律瑕疵等责任。具体经办的风险经理和法律审核员承担连带责任。
后期审批的主责任人为董事长和总经理,评审会审保会所有参与评审签字的成员均负有连带责任。
(二)代偿损失责任处罚措施由于自身能力、业务水平、疏忽失误等客观原因造成公司损失的,公司将视情节的严重程度给予岗位调整、下放学习、罚款等行政和经济处罚;由于玩忽职守、串通造假、恶意欺诈、谋取私利、收受贿赂等主观因素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业务岗公司直接予以辞退,管理岗直接降为业务岗,领导层建立引咎辞职机制;情节非常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民事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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