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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规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只有这一条规定,涉及到总承包代发。而法律责任这一章中,却明确规定了不进行实名制监督管理的处罚力度。《条例》第五十五
f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第五十六条: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所以本人认为,对工人的实名制监督管理的重要性是大于总承包代发的。
所以,对于零小型工程,结合现场实际与工作经验,具体可以:1、分包单位首先应向农民工推行介绍目前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政策,并提供四种支付方式(总承包代发、微信现金、银行卡转账、其它支付方式)给农民工进行选择。选择要在农民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上体现。如果农民工选择总承包代发的方式,则劳务公司必须收集好农民工的身份证与银行卡信息,按月制作好工资表后与劳务计价一起提交给总承包代发。
f如果介绍了政策后,农民工觉得不愿意代发的,则劳务公司与农民工则按照双方约定的支付方式支付,支付工资后需要农民工进行签字确认,相应的如实做好花名册与考勤表的登记记录。同时分包单位需要写上情况说明。申请工费时,与劳务计价一起提交给总承包进行核实。对于劳务公司觉得工程量较小,等工程完工后再一次结算的情况,也请劳务公司提供情况说明,并承诺已经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且附上相应的工资表给总承包单位监督核实。
关于细节:对于此类一次性结算的工程劳务计价,其实际施工时间往往都早于劳务计价时间,所以,对于考勤,也应以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劳务计价中的明细表工作量,该工作量的内容工人实际工作在几月份,则对应打的是该月份的考勤,即考勤不能以劳务计价的时间为准,应与劳务计价明细表中所发生的工作量的时间为准。
分包单位制作维权信息牌,维权牌上粘贴有考勤、工资支付情况及各类维权信息,且带到项目现场展示给工人,提供充分的维权途径让工人了解。
f2、总承包进行核实资料的方法有:(1)《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了,分包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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