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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中的一些感想启发及见解
2020年5月1日,《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开始实行,这是我国第一部为保障农民工群体权益制定的专门法规。本人也有幸作为《条例》的遵守者与执行者,参与到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工作中。在工作中,有许多付出也得到了许多收获,也渐渐的有了一些感悟与见解。
《条例》第四章第三十一条:施工建设领域推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制度。在总承包单位中,确实也是这么执行的。这对于洪运路等许多工程,起到了很好的效果,确实减少杜绝了欠薪事件的发生。但对于一两个月,甚至十几天的零小型工程来说,往往还需要具体讨论。零小型工程的特点为:工期短(一两个月甚至十几天)、流动性强、没有项目部、有的施工负责人不是每天都在现场。所以,对于零小型工程的工费支付,往往还有以下几种需求情况:
一、关于工人的情况:1、工人多在项目当地临时招聘,所干的工程量均为一天至一个月不等,故工人们希望按他们完工后的工程量在现场结算,而有的工人只干一天,他们的要求则为当天结算。2、电工等技术工种的工人,结算方式为完成该工程的技术部分后,再一次性完成结算。3、有的工人年纪较长,对银行卡与微信的使用生疏,工作结束
f结算时只希望发现金。二、关于劳务公司的情况:1、劳务公司认为该项目工程量较小,每个月都提交代发的话手
续太繁琐,想先结算给工人,等工程完工后再一次性与总承包单位进行结算。
对于上述的情况,是不适合总承包代发的,如果强制实行总承包代发的话,则会复杂繁琐,徒增许多工作量,还可能会出现工资表上的工人名单与实际现场干活的工人对不上的情况,这样,在部分资料中就会出现以下情况:1、在农民工资料中出现00后的女生。2、施工负责人出现在农民工资料中。3、资料中出现黑金卡等贵重银行卡。4、资料中的工资金额无论什么工种,都清一色的统一一致。5、出现同一个工人一个月代发多次的现象。6、考勤月份虽与劳务计价时间一致,但现场工作却早于几个月前已经完成。
以上的情况的出现,会使得真正在现场工作的工人没有得到真正的监管。监察部门也很明显的看出资料的不真实性。这样,作为总承包单位,如果不注意核实就批准通过了有这种情况的资料的话,将会面临着很大的监管风险与法律风险。
在《条例》工程建设领域特别规定这一章中,虽然规定了总承包代发,但也只是用了推行的表述,而不是必须。在第六章法律责任中,第五十三条:违反本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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