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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教育厅江西省教育工会
江西省中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全心全意依靠教职工办学的方针,保障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促进和谐校园建设。根据《工会法》、《教育法》、《教师法》、《江西省职代会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第二条中小学校建立健全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制度,实行民主管理。第三条教代会是教职工群众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管理学校的机构,是学校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第四条教代会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教育引导教职工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发挥教职工在参与学校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中的作用,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团结和动员教职工为完成学校各项任务、创建和谐校园而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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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五条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教代会的职权第六条教代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审议建议权。听取和审议校长工作报告,对学校的办学指导思想、发展规划、财务预决算、校务公开工作,以及教职工队伍建设等有关学校改革发展的重大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二)审议通过权。审议通过教职工聘任制、教师职称评聘方案和工资收入分配实施方案、重要规章制度、奖惩办法,以及其他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和改革方案。(三)审议决定权。讨论决定学校提出的医疗费、福利费的管理使用办法,对聘任的教职工参加各项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进行监督。(四)民主评议权。根据教育主管部门党组织和组织(人事)部门的部署,结合干部考核工作,民主评议学校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并对被评议者的年度考核等次提出建议意见。(五)向政府有关部门和上级工会推荐劳动模范和模范职工之家。
第三章教职工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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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七条凡依法享有政治权利并与学校建立劳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教职工代表。
第八条教职工代表的条件: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有较强的业务知识和民主管理意识,并积极参加学校的民主管理活动;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热心为教职工说话办事,作风正派,处事公道;在教职工中有较高的威信。
第九条教职工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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