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概论》案例分析
1■【案例分析】【201407】中国沿海某市的A公司与俄罗斯B公司签订了一份出口水果的FCA合同(约定使用《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合同约定在内蒙古呼和浩特市交货,支付方式为跟单托收(交单方式为付款交单,并约定适用1995年国际商会制定的《托收统一规则》)。A公司交货获得有关单据后委托中国甲银行向B公司收取货款,甲银行则委托俄罗斯乙银行向B公司收取货款乙银行在B公司没有付清货款的情况下就将有关单据交付给B公司,最终致使A公司无法向B公司收取货款。请问:(1)根据《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卖方A公司应当承担哪些义务?(2)从性质上讲,托收属于银行信用还是商业信用?(3)甲银行得知乙银行没有按照指示行事后,甲银行该如何做?(4A公司能否起诉乙银行?为什么?答:(1)根据《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卖方义务:应当备好货物,并将货物运抵呼和浩特市,卖方应当承担货物交付买方指定的承运人之前货物灭失的风险,并办理出口清关手续。(2)托收属于商业信用。(3)甲银行得知乙银行没有按照指示行事后,应当立即将这一情况通知委托人A公司。(4)A公司不能起诉乙银行,因为委托人与代收银行(乙银行)之间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2★【案例分析】甲乙两国均为《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成员国。甲国A公司到乙国投资办厂,后A公司与乙国政府因投资产生法律争议。乙国与A公司达成书面协议,将他们之间投资争端提交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仲裁。后乙国反悔,拒绝到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解决争议。问:(1)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对此案是否有管辖权为什么(2)乙国政府能否单方撤销与A公司所达成的解决争议的书面协议为什么(3)甲国能否对本国投资者A公司给予外交保护为什么答:(1)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对此案有管辖权。依公约规定,双方符合“中心”管辖主体资格,又是因投资而产生的法律争议且双方有提交“中心”解决的书面协议,所以“中心”有管辖权。(2)公约规定双方达成书面协议将争议提交“中心”解决任何一方不得反悔,所以乙国不得反悔。凡双方已经书面表示同意提交“中心”管辖的争端,当事人任何一方不得片面撤回其同意。(3)甲国不能对本国投资者A公司给予外交保护。根据公约规定,对于已经书面同意提交“中心”仲裁的争端,投资者国籍所属国不得另外主张给予外交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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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3★【案例分析】甲国A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