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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电子物证在侦破刑事案件中的重要作用及初步运用
作者:刘特男来源:《科学与财富》2018年第03期
摘要:随着时代的发展,电子物证在侦破刑事案件中的应用越来越普遍。电子证据作为一类单独的证据种类,在今后的刑事诉讼证据环节起到了不可替代的重要地位,因此公安基层办案单位在办理涉及电子物证的案件时应严格要求,使电子证据发挥出其应有的证据效力。
关键词:电子物证;刑事案件;重要作用;初步运用
引言
近几年,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及电子技术的广泛应用,整个社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和手机等现代通讯工具的依赖程度越来越高,电子证据由于在提供侦察线索和司法证据方面的重要作用,已被公检法各种部门广泛发展应用。全国各地刑事技术、国保、技侦、网监、警院等公安机关以及检察院和法院等部门均相继建立了电子物证实验室。电子物证已成为全国刑事技术不可或缺的重要板块。
1电子物证的概念及法律定位
电子物证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意义上的电子物证是指利用现代互联网电子信息技术来存储与传播的证据。狭义意义上的电子物证是指能够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电子数据信息。随着社会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新的信息技术不断的产生,特别是电脑、智能手机运用越来越多,电子信息证据的真实性、如何分配举证责任等都成为当前司法实践的难题。从立法上看,我国对于电子数据证据进行了规定,但是从司法实践上看,当前的立法并未明确电子数据证据的使用,缺乏完善的电子证据运用规则,在新的《民事诉讼法》尚未公布之前,对于电子数据的证据规则的适用上,司法界一般将电子信息数据证据纳入视听资料的范畴,但是新的《民事诉讼法》的出现,单独提出电子数据是证据的一种,其与视听资料同为证据种类,并未进行明确的规定,导致电子数据证据无法按照视听资料进行举证与质证。
2刑事技术大力发展电子物证技术的必要性
21与时俱进的必要手段
刑事技术大力发展电子物证技术,是顺应科技发展潮流,满足了打击违法犯罪的需要。我国手机用户总数已达889亿,全国网民数量达到4亿。而各种案(事)件的主体多为十七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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岁至四五十岁之间,这个区间段的人几乎都涉及到电子介质。可以说,几乎每起案(事)件都有电子物证的存在,只是由于传统思维影响和现场勘验人员意识不够等原因,造成绝大部分电子物证存在未提取,提取不检验,提取不规范送检等情况,造成大部分电子物证未发挥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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