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
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第十五条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
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第十六条严禁知情不报,逃避事故责任;严禁知情人胡编乱造事故经过。同时应按要求建立事故报告档案。
第三章事故调查与处理第十七条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
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十八条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人
民政府的批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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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十九条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
本制度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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