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
(一)合伙企业经营期限为
年自《合伙企业营
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二)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1、合伙
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的2、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3、合
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4、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5、
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6、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三)合伙企业解散时依据《合伙企业法》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编制清算报表经全体合伙
人签名、盖章后在15天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第十二
条违约责任。
(一)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二)
合伙人履行合伙协议发生争议的合伙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合伙人不愿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及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
十三条其他事项。(一)本协议一式
份合伙人各持一份并报合伙企业登记机
关备案一份。(二)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共同协商订立合伙人签字后自合伙企业设立
之日起生效。
合伙人签名
身份证号码合伙人
f签名
身份证号码
年月日
f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