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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公司发还给蒋松琴糖坊桥7号北首1间半房屋。1967年蒋家正在北首1间房内结婚。婚后不久,蒋家正因婆媳关系不和以及房屋破旧等原因,夫妻俩搬到南京市第一中学去居住。现蒋家正一家3口,居住南京一中教师宿舍,有一中套住房,大室13平方米,两小室7至8平方米,另厨房、厕所、晒台俱全。蒋家正、蒋淑芳参加工作后,每月寄给蒋松琴生活费10-20元不等(1969年,蒋松琴死亡后,不再寄钱,而且蒋家正、蒋淑芳与徐文英也无往来)。1970年以后,徐文英带领其子女,曾3次对该房进行了重大维修,先后将外围南北木板墙换为砖墙,东西木板墙窗以下也换成砖墙,用砖约5000块;更换房顶碎瓦,用新瓦约1000块;另还换了南首一间的房梁,徐文英修房共花费人民币1000多元。因糖坊桥地处南京闹市区,糖坊桥7号出门就是个体户的服装街。1985年以后,徐文英与服装商贩联系,晚上服装商贩将服装存放在徐文英的房内,徐文英可收取一定的租金(每月约100元)补偿生活之用。现糖坊桥7号内,实际居住户口有7人,即徐文英、长女蒋淑慧及蒋淑慧之女吴娴;长女蒋家强及妻和子;次子蒋家明(详细请看住房图)。1988年蒋家正、蒋淑芳向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析产继承。经过一、二审判决,蒋家正、蒋淑芳得到南首正房半间和堂屋半间的产权,面积约有27平方米,蒋家正、蒋淑芳按《继承法》第26条的规定,以继承份额不够为由,不服一、二审判决,多次向本院申诉。本院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根据《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的规定:“虽属婚前个人财产,但已结婚多年,由双方长期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均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蒋家正、蒋淑芳生母邵德贞死亡后,邵只有37.5平方米房屋作为遗产,由其父和两兄妹共同继承,每人继承125平方米房屋,还有37.5平方米房屋为其父蒋松琴的房产,加上他继承的份额,计有50平方米。蒋松琴与徐文英结婚时间较长(有20年)这50平方米的婚前房产,应视为蒋松琴与徐文英夫妻共同财产。更何况自1969年蒋松琴死亡后,徐文英及徐的子女多次对该房进行维修,使房屋增值,所以徐文英理应得到这50平方米房产的一半。剩余的一半才能由蒋家正、蒋淑芳二人已继承约27平方米房产,只少5平方米,基本上可以。因此同意维持原判。第二种意见:根据《继承法》第26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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