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原属于夫妻一方婚前个人的房产婚后夫妻双方长期共同生活使用的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函》夫妻双方长期共同生活使用的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函》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苏法(民)发〔1990〕字第104号关于蒋家正、蒋淑芳与徐文英等人析产继承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我们同意你院的倾向性意见,即根据蒋松琴与徐文英结婚后,共同生活时间长达20年等情况,依照我院1984年8月30日《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的规定精神,原属于蒋松琴的婚前个人房产应视为他与徐文英的夫妻共同财产。蒋松琴去世后,应按先析产后继承的原则,把从夫妻共同财产中分出来的属于蒋松琴的那部分作为蒋的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各自继承的具体数额,可根据不同情况确定。以上意见供参考。
附: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请示报告(苏法(民)〔1990〕字第104号)最高人民法院:我院审理的蒋家正、蒋淑芳申诉徐文英等人的析产继承案,因适用法律条文有两种不同意见,特此请示。申诉人:蒋家正,男,58岁,南京市第一中学高级教师(住一中教师宿舍)。申诉人:蒋淑芳,女,56岁,新疆农垦局干部(住乌鲁木齐市农垦局宿舍)。被申诉人:徐文英,女,63岁,南京市居民,退休工人(住南京市糖坊桥7号)。蒋家正、蒋淑芳系同胞兄妹,徐文英系蒋家正、蒋淑芳的继母。蒋家正、蒋淑芳的父亲蒋松琴1947年与前妻邵德贞(蒋家正、蒋淑芳的生母)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侄儿蒋家德分家析产分得南京糖坊桥7号平房3间(两间正房,1间过堂,总计75平方米)。1947年底,邵德贞病故。当时蒋家正15岁,蒋淑芳13岁。1949年蒋松琴又与其所雇的保姆徐文英结婚。徐文英婚后,生养4个子女,1969年蒋松琴病故。蒋家正1951年参加工作,1954年去北师大进修,1958年毕业后被分配到青海省工作。蒋淑芳于1955年中学毕业后,志愿去新疆工作。1956年,南京市对城市私房改造,蒋松琴的糖坊桥7号北首1间和过堂的半间被改造,留糖坊桥7号南首1间及过堂半间自住。之后蒋松琴主要依靠房租为生活来源(每月可拿租金39元,解放后蒋松琴一直
f未参加工作)。1958年徐文英参加工作。1962年蒋家正从青海调回南京一中任教。蒋松琴以蒋家正年龄大,急需结婚用房为由,多次向南京玄武区房产公司要求退回糖坊桥7号北首1间半房屋,1963年玄武区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