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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电梯日常使用状况;
(三)制定和落实电梯的定期检验计划;(四)检查电梯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确保齐全清晰;(五)妥善保管电梯钥匙及其安全提示牌;(六)发现电梯运行事故隐患需要停止使用的,有权作出停止使用的决定,并且立即报告本单位相关负责人;(七)接到故障报警后,立即赶赴现场,组织电梯维修作业人员实施救援;(八)实施对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和维保工作的监督,对维保单位的维保记录签字确认。第六条电梯作业人员应当经考核合格,取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方可从事电梯作业工作。电梯操作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作业时随身携带证件,并自觉接受用人单位的安全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二)积极参加电梯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三)严格执行电梯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四)拒绝违章指挥;(五)发现事故隐患或者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六)其他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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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三章使用管理第七条电梯使用单位应当使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电梯,不得购置未取得电梯制造许可单位制造的电梯。第八条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委托取的相应许可的单位实施安装、改造、维修和日常维护保养。第九条电梯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必须经过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监督检验。第十条电梯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向大兴安岭地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办理使用登记。办理电梯使用登记应当提供以下资料:(一)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或者电梯产权所有者(指个人拥有)身份证(复印件1份);(二)《特种设备使用注册登记表》(一式两份);(三)安装监督检验报告;(四)使用单位与维保单位签订的维保合同(原件);(五)电梯安全管理人员、电梯司机与电梯相关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六)安全管理制度目录。第十一条电梯停用超过1年以上或者停用期跨过1次定期检验日期时,使用单位应当在30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停用手续,书面告知原登记部门;重新启用前,应当办理启用手续。第十二条电梯的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电梯使用和运营安全管理制度,并且要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应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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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一)相关人员的职责;(二)安全操作规程;(三)日常检查制度;(四)维修保养制度;(五)定期报检制度;(六)电梯钥匙使用管理制度;(七)作业人员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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