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安全管理规范
(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电梯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乘客电梯、载货电梯、病床电梯、杂物电梯、自动扶梯的安全管理工作。不适用于个人或者家庭自用电梯。第三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监督本规范的执行。
第二章安全职责第四条电梯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保证电梯安全使用。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电梯安全全面负责。并应履行以下职责:(一)保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能够随时与使用单位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值班人员实现有效联系;(二)应当在电梯轿厢内明显位置张贴《安全检验合格》标志;(三)在电梯轿厢内或者出入口明显位置张贴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使用准则,电梯出入口应有足够照明;(四)在电梯显著位置标明使用管理单位名称、应急救援电话和维保单位名称及其急修、投诉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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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五)医院提供患者使用的电梯、直接用于旅游观光的速度大于25ms的乘客电梯,以及采用司机操作的电梯,由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电梯司机操作;
(六)制定出现突发事件或者事故应急措施与救援预案,医院、商场、学校、机场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电梯使用单位,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救援演练,其他使用单位可根据本单位条件和所使用电梯的特点,每2年进行一次救援演练;
(七)电梯发生困人时,及时采取措施,安抚乘客,组织电梯维修作业人员实施救援;
(八)在电梯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时,组织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电梯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九)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对电梯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进行电梯安全教育和培训。
(十)监督并且配合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和维保工作;
(十一)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采用新的安全与节能技术,对在用电梯进行必要的改造或者更新,提高在用电梯的安全与节能水平。
第五条使用单位应当设置电梯的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对电梯进行日常安全管理。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应当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管理工作。
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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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一)安全管理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电梯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
(二)进行电梯运行的日常巡视,记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