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通过各种方式建立必不可少的后备制度其中包括鼓励、支持民间采取保险形式来互助共济。由此可以说保险是国家整个后备制度中的重要一环。
㈢金融性
银行、证券和保险被称为金融业的三驾马车保险公司被划定为非银行金融机构从这一性质看保险是一国金融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保险经营实质上又是一种金融活动。从吸收社会资金上看保险与银行十分相似且都是负债经营而在保险商品中占据重要地位的寿险本身就具有很强的储蓄性。从投融资功能上看由于收取保费与保险赔付间存在着时间差保险公司无论在短期资金市场还是在中长期资本市场都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是仅次于银行的资金供应者。随着投资连接型商品的迅速扩展以及保险公司广泛涉足资产管理领域保险业的金融功能越来越多元化。
㈣法律性
保险制度的法律性质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首先商业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构成民事法律关系受民事法律的调整。其次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护被保险人利益出发调整保险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保险合同法呈现出强制法化的倾向从保险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到终止法律制定了诸多不允许当事人违反的规则尤其是规范了保险人的合同行为。第三出于对保险业风险性和重要性的认识各国都制定了保险业法从市场准入、保险经营到偿付能力对保险业实施全方位的监管。
三保险的特点
㈠合同保险
与社会保险建立在法定基础上相比商业保险完全建立在合同基础上保险人与投保人因订立保险合同而建立保险关系保险合同生效后双方当事人均以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为限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权利人不得主张保险合同没有规定的权利义务人无须承担保险合同没有规定的义务。由于商业保险是一种合同保险因此其具有以下一些特点
1订立保险合同是自愿的
保险合同作为典型的商事合同是否订立合同订立怎样的合同完全建立在双方当事
f人自愿协商的基础上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得强迫对方投保或承保。这里的强迫应作广义理解包括使用胁迫、引诱、欺骗等手段订立的保险合同这种保险合同将自然而确定地不发生效力。
商业保险机构也承办少数强制性保险如旅客意外伤害险、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等但那是政府根据其社会政策等而规定的保险就保险公司而言只是执行并实施政府的规定并非其强迫投保人投保。
2保险保障是合同约定的
与社会保险的法定保障相比较商业保险的保障完全是保险合同约定的这种约定包括⑴保障程度是约定的。其保障程度通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费和保额表现出来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