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保险业有了突飞猛进发展1980年以来保费收入以年均30以上的速度增长保险市场主体不断增加。同时随着中国加入WTO从1992年起已经开放的中国保险市场进一步加快了对外开放的步伐外资保险公司蜂拥而入。在中外保险公司的合力下中国的保险市场有了突飞猛进的发展以保险机构的数量为证80年代初的保险市场上只有一家“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而截止到2012年3月保险市场已经有保险集团控股公司10家、财产保险公司62家、人身保险公司68家再保险公司8家、保险资产管理公司11家。与此同时保险市场上不可或缺的保险中介机构30年间也从无到有已经具备了一定的规模此外还有177家外资保险公司代表处。
第二节保险的概念、性质、特点和要素
一保险的概念
保险是人类抵御风险的一种方法以后又发展成为共同抵御风险的一种制度。在界定保险的概念时我们应当从广义和狭义的角度来考察。
㈠广义的保险
广义的保险是指以集中起来的保险费或其他形式建立保险基金用于补偿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或对个人因死亡、疾病、伤残等而给付保险金或其他形式的一种方法包括合作保险、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等多种保险形式。合作保险是保险的原始形态通常具有自发、小范围、保障有限等特点中国企事业单位自发组织的“职工
f互助基金”即是一种最简单的合作保险。商业保险即由保险公司经营的保险而社会保险则是政府组织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保险。
㈡狭义的保险
狭义的保险又称商业保险。《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本书所称保险均指狭义的保险。
二保险的性质
㈠经济性
在现代国家中保险已经成为国民经济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保险渗透进工业、农业、商业等各个经济领域走进千家万户为经济活动、社会活动和公民生活提供广泛的经济保障通过管理、分散危险组织经济补偿来消解人们的后顾之忧促进经济活动和社会生活的稳定。所以有人把保险比喻为“精巧的稳定器”。
㈡后备性
从提供经济保障、事后补偿的性质看保险实际上是一种经济后备制度。保险本身并不创造任何价值其提供经济保障的资金实质上是对社会所创造价值的一种扣除。这种扣除可以认为是国家有意识的安排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