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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保留其原有划拨土地性质的,可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在一定期限内保留划拨土地性
f质;根据企业改革和发展的需要,拟采取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方式的,改制后企业必须为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且必须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将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作价转为国家资本金或股本注入改制后企业;对以出让方式取得原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如改制后企业为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其上缴的土地增值收益及土地出让金,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由同级财政拨付改制后企业作为国家资本金或国有股本注入。
(二)税收优惠支持。公司制改制企业按规定享受改制涉及的资产评估增值、土地变更登记和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等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
1.增值税方面。公司制改制企业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离、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包括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不征收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其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
2.企业所得税方面。资产评估增值的处理,全民或集体所有制企业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或国有全资子公司,属于企业发生其他法律形式简单改变的,改制中资产评估增值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资产的计税基础按其原有计税基础确定;资产增值部分的折旧或者摊销不得
f在税前扣除。改制前企业资产评估增值相关材料应由改制后的企业留存备查。
3.契税方面。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整体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变更)后的公司中所持股权(股份)比例超过75,且改制(变更)后公司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对改制(变更)后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改制为企业,原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后企业中出资(股权、股份)比例超过50的,对改制后企业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4.涉地资产方面。国有涉地资产以无偿划转方式处置的,申请人应持财政(国资)部门批准文件、合法产权证书等相关资料,到当地不动产登记机构直接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
(三)工商变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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