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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快速理赔办法(试行)长春市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快速理赔办法(试行)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快速理赔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本市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缓解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拥堵,提高道条路通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交通事故处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城区内道路上,机动车之间发生仅造成车辆损失,且单车损失不超过2000元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且车辆可以移动的,由当事人依照本办法解决。第二章报案与受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开启危第三条发生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交通事故后,险报警闪光灯,夜间还须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当事人应相互记下车牌号、被保险人名称、驾驶证号码、联系方式和交强险保险公司等信息,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对现场拍照或者标划事故车辆在事故现场的位置后,立即撤离事故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再进行协商处理。其他车辆遇到事故车辆撤离现场时,应当让行,确保安全。第四条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车辆当事人自行协商确定赔偿责任后,在现场立即向各自保险公司报案,填写《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各执一份。协议书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机动车驾驶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种类和号牌、保险凭证号、事故形态、碰撞部位、赔偿责任等内容。《协议书》到当地交警部门、保险公司领取,或登陆长春公安交警、各保险公司网站下载。应迅速报警,各第五条当事各方对事故责任争议较大或者无法达成损害赔偿协议的,交警大队指挥调度室在接警后,应做好报案记录,指派距离现场最近的执勤民警快速赶赴现场,快速处理或做前期处置。第六条保险赔偿责任分为全部责任、同等责任和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另一方当事人无下列情形的,有下列情形的一方为全部责任:(一)追尾的;(二)逆行的;(三)倒车的;(四)溜车的;(五)违反交通法规开关车门的;(六)违反交通信号的;(七)未按规定让行的;(八)依法应负全部责任的其他情形。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当事人负同等责任。第七条发生单方交通事故(不含对公共设施造成损坏的交通事故),仅造成自身车辆损坏的,驾驶人应迅速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向保险公司报案,等候保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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