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某贫困地区的小波和小青相约来到广东深圳打工,准备新的生活。由于两人在一起工作,便自然而然的产生了感情。数年后,随着两人感情的加深,两个人便于1999年5月以夫妻的名义开始了同居的生活,但是并未进行结婚登记。随后两人做起了小生意,有了一点积蓄,为了取得更好的保障,小波在2003年的时候,在取得女友小青的书面同意后为小青向泰康人寿保险公司买了一份10年期限的保险,保险金额为20万元。小波在保险合同中指定受益人为自己和小青。购买保险后不久,不幸的事发生了,小青在回老家的路上遭遇车祸不治身亡,从此两人阴阳两隔。得知此事的小波悲痛万分,小波在情绪稍微平稳后,便以受益人的身份向泰康人寿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然而,泰康人寿保险公司拒绝给付保险金,给出的原因是小波与被保险人的婚姻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小波没能索赔成功,走投无路,便想到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希望通过法律来获得他应有的权利。
问题:1、小波的索赔是否合理,为什么?2、保险公司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3、小波的请求为什么会遭到保险公司拒绝?4、本案应如何处理?
答案:1、不合理,我国《保险法》第31条规定:“投保人对下列成员具有保险利益:①本人②配偶、子女、父母;③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④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除前款规定以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
2、正确,根据《保险法》对具有保险利益的家庭成员关系范围的规定,小波和小青之间不存在我《保险法》中规定的保险利益,不符合保险利益原则,小波和某寿险公司订立的人身保险合同无效。
3、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布之前,是允许事实婚姻存在并且可以认定其事实婚姻合法的。但在1994年2月1日以后以夫妻名义同居的行为,均不认定为是合法的婚姻存续形式,该婚姻无法律效力,按非法同居
f关系处理。此案例中的男女主人公是从1999年开始同居的,因此他俩之间的婚姻关系不属于事实婚姻,就是一种非法同居,是违法婚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根据《保险法》对具有保险利益的家庭成员关系范围的规定,小波和小青之间不存在我《保险法》中规定的保险利益,不符合保险利益原则,小波和某寿险公司订立的人身保险合同无效。而法院也因为相同原因驳回他的诉讼请求。
4、根据1994年2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