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抵触,灭火方法不同的危险化学物品,应隔离贮存,更不准与事物、医药等同库贮存。
2、危险化学品应该分类、分堆贮存,堆垛不得过高过密,堆垛之间应该留出一定的间距、通道和通风口。
3、在贮存危险化学品的库房内或露天堆垛附近不准进行实验、分装、打包、焊接或其他可能引起火灾的操作。
4、性质不稳定,容易分解和变质以及因混有杂质而引起燃烧爆炸的化学物品,应经常进行检查,测温、化验,防止爆炸。
5、危险化学品库房的安全间距,应根据性质、规模和贮存物质危险性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6、危险化学品库房应有良好的通风和必要的霹雷装置,配备相应的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设施和防护器材。
7、为了确保危险化学品库的安全,须加强门卫,严格出入制度。容器包装要密闭、完整,对破损渗漏的要立即进行妥善处理,仓库严禁烟火。
六、危险化学品的装卸搬运规定1、必须轻拿轻放,严防振动、撞击、摩擦和倾倒。2、严禁性质相抵触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物品混合装载。3、对怕热、怕潮的危险化学品,要采取好的隔热和防潮措施。
f4、放射性物品应用专用运输车或抬架搬运,装卸机械应按规定负荷降低25。
5、装卸搬运毒害、腐蚀性、放射性危险化学品时,应备有相应的防护用品和用具,工作结束后清洗消毒。
6、装卸和搬运人员应经常接受安全知识教育,并且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
七、检查考核1、本制度由采供部组织实施并检查考核。2、安全环保部、保卫部门每年组织两次专项大检查,并将检查情况通报各有关单位。3、根据《危险换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贮存装置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安全环保部负责联系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定期安全评价。4、根据上级政府部门的要求和实际需要所进行的专项安全评价,由安全环保部负责联系有资质的单位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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