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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剧毒品使用剩余及废物应及时退库和妥善处理,不得抛扔。(4)剧毒物品的盛装容器外部必须有明显标志,标志上拄明:化学名称、分子式、现存剂量。(5)剧毒物品的报废包装物必须妥善销毁。(6)保管人员在贮放室内不得用量具、器皿引水进食,正在进行剧毒物品使用期间不许饮食。(7)剧毒物品不准用手直接接触。(8)剧毒物品贮存保管处,需有一定数量的防护器材和解毒药物。2、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
f(1)易燃易爆物品应贮存在符合安全防火条件好的地点,使用时应在无任何火种且通风良好的环境下进行。
(2)使用汽油、笨及醚等易燃液体时,禁止明火,严禁在灼热物上放置。
(3)禁止将易燃物质用明火蒸馏和加热,其沸点低于100℃者(如笨、汽油、乙醚、二硫化碳、乙醇、甲醇)在水浴或蒸汽浴上加热;其沸点高于100℃者可用油浴或沙浴等加热蒸馏,水浴、油浴也不准采用明火。
(4)绝对禁止在杯皿中蒸沸和蒸发可燃物质,蒸发可燃物质液体必须利用能避免其蒸汽逸入空气中的装置,其加热器安排及方法必须遵守实验室安全规则。
(5)饱和蒸汽压力较大的汽、醋酸、醚类、二硫化碳以及丙酮,不允许放在烧瓶中,应放在坚固的容器中。
(6)在有易燃、易爆气体、粉尘的室内,所有电器设备和照明都应采用防爆型的设备和装置。
(7)化学易燃品的容器、包装应牢固、密封,材质适应化学易燃品的性能,容器包装外部必须印帖明显的警告标志,说明物质名称、化学性质和注意事项。
(8)贮存室内的温度保持在1025℃范围内。
f3、放射性物质的管理(1)各种放射性物质必须贮存在安全可靠的室内,并加强安全保卫工作,不准随意携带。(2)校正射线机时应在一定的安全地区。(3)操作有射线设施的人员应熟知射线对人体危害及预防方法。(4)从事放射作业的人员应间断地进行工作,一般不要连续工作多日,一天中也应间断进行工作。(5)在进行放射性物质检验时,不得选择在人行道上,十五米周围须设围栏,挂上明显标志牌。4、爆炸物品的管理(1)爆炸物品的贮存设有专用库、柜,并专人保管。(2)爆炸材料领用须有单位申请,写清爆炸物品名称、数量、用途,报请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领用。(3)爆炸材料领用后,应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由仓库运往爆破作业地点,途中不得转交他人搬运。(4)对参加爆破和搬运爆破材料的人员,应事先做好安全防范教育。(5)对使用后剩余爆破材料必须登记退库,严禁擅自销毁。五、危险化学品贮存保管的安全要求
f1、性质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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