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媒体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网民和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交流,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建立稳定的投资者关系,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40号《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公司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从维护资本市场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微博、微信公众平台信息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对微博、微信公众平台信息进行有效的管理。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及其全体公司员工。第二章管理及职责
第四条公司市场部为官方认证微博、微信公众平台信息日常管理部门,市场部负责发布和维护官方认证微博、微信公众平台,对官方认证微博、微信公众平台开设及使用情况进行统一管理。第五条公司对以下微博、微信公众平台进行统一管理:(一)公司官方认证微博、微信公众平台,包括以公司名义和公司业务部门、子公司、分支机构等名义开设的官方认证微博、微信公众平台;(二)工作人员认证微博,包括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等名义开设的认证微博以及经公司批准的其他工作人员开设的、与公司相关的认证微博。第六条未经公司董事会秘书批准,任何工作人员不得开设与公司相关的认证微博、微信公众平台,不得使用公司名称、简称、证券代码、证券简称等作为微博、微信公众平台昵称。第七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对官方认证微博、微信公众平台信息进行统一监管,并按监管部门要求及时将与资本市场相关的微博、微信公众平台及其管理部门和人员的信息上报监管部门备案。当上述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在变更后5个工作日内报备。第八条公司市场部对纳入统一管理的官方认证微博、微信公众平台建立档案,档案内容包含:微博、微信公众平台网址、微博、微信公众平台昵称、认证信息、主要用途、管理人员姓名及联系方式等。
精选范本
f
第三章微博、微信公众平台的注册、信息的安全与发布
第九条注册公司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平台时,应规范公司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平台昵称,昵称应包含公司全称、简称、证券代码、证券简称等至少一项内容。第十条公司市场部负责对未经公司董事会秘书批准,擅自使用公司上述信息作为注册昵称的微博、微信公众平台进行清理。对公司离职人员,由公司市场部督促其取消与公司相关的微博、微信公众平台认证信息。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