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根本方针,保障职工群众参与企业民
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依据《宪法》、《企业法》、《公司法》、《劳动法》、《工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提出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职代会,包括职工大会工作规范。
第二条职代会是具有中国特色的职工民主管理制度,是包括非公有制企业(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其控股企业以外的企业,下同)在内的所有企业职工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企业经营管理的机构,是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基本制度。
第三条全区所有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其控股企业都要建立、健全以职代会为基本形式的职工民主管理制度。非公有制企业要结合企业实际,积极探索适合非公有制企业性质和特点的职代会运行的具体办法,实行职代会制度。
第四条职代会接受企业党的基层委员会(含不设基层委员会的党的总支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的思想政治领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依法行使职权。
第五条企业行政领导要支持职代会的工作,执行职代会依法作出的决议和决定。第六条职代会支持行政依法行使职权,教育职工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企业的规章制度,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第七条企业工会是职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代会的日常工作。第八条职代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职权第九条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的职代会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凡未改制的国有企业,要严格按照《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有关规定,行使下列职权:一、听取和审议企业的经营方针、发展规划、年度计划、企业财务会计报告、企业章程草案、重大技术改造方案、基本建设方案、职工培训计划、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以及实行厂务公开、履行集体合同情况的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二、审议通过或者否决企业提出的经济责任制方案、劳动用工方案、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分配方案、劳动安全卫生和女职工劳动保护措施、机构改革方案、裁员分流方案、改革改制方案、企业破产实施方案、集体合同草案、工资集体协议草案及奖惩办法等重要的规章制度;三、审议决定职工福利基金、公益金使用方案及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四、评议、监督企业高、中级管理人员,提出奖惩及任免建议;五、企业高、中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听取职代会或者半数以上职工代表的意见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