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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经委、经信委、经贸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发办〔2010〕25号,中央财政安排奖励资金,支持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为规范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0一0年六月三日
附件:
f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
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中央财政安排资金,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给予适当奖励以下简称“财政奖励资金”。为规范和加强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能源管理,是指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目标,
节能服务公司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益支付节能服务公司投入及其合理利润。本办法支持的主要是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
节能服务公司,是指提供用能状况诊断和节能项目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管理等服务的专业化公司。
第三条
财政奖励资金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实行公开、公正管理办法,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支持对象和范围
第四条服务公司。
支持对象。财政奖励资金支持的对象是实施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节能
f第五条
支持范围。财政奖励资金用于支持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工业、建筑、交通等
领域以及公共机构节能改造项目。已享受国家其他相关补助政策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不纳入本办法支持范围。
第六条
符合支持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行审核备案、动态管理制度。节能服务公司向公司注
册所在地省级节能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节能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进行初审,汇总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组织专家评审后,对外公布节能服务公司名单及业务范围。
第三章支持条件
第七条
申请财政奖励资金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须符合下述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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