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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无障碍设施建设与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12月9日市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葛红林二○一一年一月五日成都市无障碍设施建设与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管理,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公共建筑、居住区等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公共建筑的具体范围,按照建设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城市道路和建筑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和建设部、民政部制定的《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JGJ12299)(以下统称《设计规范》)执行。第三条(术语含义)本办法所称无障碍设施,是指为保障老年人、残疾人、伤病人、孕妇、儿童以及其他行动不便人员通行安全和使用便利,在建设项目中配套建设的服务设施,主要包括:(一)坡道、缘石坡道、盲道;(二)无障碍垂直电梯、升降台等升降装置;(三)警示信号、提示音响、指示装置;(四)低位电话、低位坐便器、低位洗手池等低位装置;(五)专用停车位、专用观众席、安全扶手;(六)无障碍厕所、厕位;(七)无障碍标志;(八)其他便于行动不便人员使用的设施等。第四条(管理职责)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无障碍设施建设实施统一管理和监督。城市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城市道路无障碍设施维护的监督管理。规划、公安、交通、房管、民政、园林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做好无障碍设施建设的有关管理工作。第五条(专业规划)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城市管理、民政、残联、老龄委等部门按照本市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编制无障碍设施建设专业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六条(“三同时”)
f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和要求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应当与建设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第七条(设计要求)设计单位在设计建设项目时,应当按照《设计规范》以及其他无障碍设施建设标准的规定,配套设计无障碍设施。设计单位设计盲道时,应当与建设项目周边已有的无障碍设施相衔接。第八条(施工和图形标志的设置)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设计文件,配套建造无障碍设施。对已建成的无障碍设施,建设单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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