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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
市政府令2004第201号《杭州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3月9日市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市长茅临生二○○四年三月十七日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管理,促进社会文明和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杭州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居住区等建设项目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前款规定的城市道路、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居住区的具体范围,按照国家有关《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等强制性规范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无障碍设施,是指为保障残疾人、老年人、孕妇、儿童、伤病人等社会成员的安全通行和使用便利,在建设项目中配套建设的服务设施。
第四条
杭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
杭州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无障碍设施维护的监督管理。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维护的监督管理。
计划、规划、房管、民政、公安、交通、旅游、文化、贸易、教育、园林、体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计划、建设、市政、民政、残联、老龄委等部门,按照本地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编制本地区无障碍设施发展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强制性规范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并与建设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交付使用。
第七条施。
设计单位在设计建设项目时,应当按照国家强制性规范配套设计无障碍设
设计单位在设计无障碍设施中的盲道时,应当与建设项目周边已有的无障碍设施相
f衔接。
第八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对建设项目进行审查时,应当将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的内容列入审查范围。对于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对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时,对不依照国家强制性规范进行无障碍设计的,不予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经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有关施工规范进行无障碍设施的施工。
第十条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在组织验收时,应当同时验收配套建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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