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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以实物形式发放,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矿山应当确保配备个体防护用品所需的资金。配发给员工使用的个体防护用品必须由领用员工个人签字记录。
二、对于从事多种作业的员工,应当按其主要作业工种发给个体防护用品,如果发给的防护用品在从事其他作业时不能适用的,由个人提出申请,可借用其所需要的防护用品。
三、凡员工工种有变动时,应及时办理手续改发现行工种的个体防护用品(原工种的个体防护用品发放使用时间相应延长)。
四、员工因某种原因离开原生产岗位不从事生产工作,在六个月以上,其防护用品应按实际离开时间相应延长使用期限或停发。
五、对于生产中必不可少的安全帽、安全带、绝缘防护用品、防毒面具、防尘(毒)口罩等特殊防护用品,必须定期品质检查,不合格和失效的一律不准使用。
六、凡领用绝缘防护用品及工具的个人,在重新更换领取时,必须实行以旧换新的制度,以保证人身安全。
七、个体防护用品采购审批、采购和验收入库登记应当安排专人负责,并签字。采购审批、发票、验收入库登记、个人领用签字记录等应当归档保存。
6、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为履行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员工进行职业健康监护的法定职责,规范职业健
f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员工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用人矿山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矿山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矿山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根据矿山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种类和接触水平等情况,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员工有计划地到有资质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员工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应当视同正常出勤。
二、组织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新录用人员(包括转岗人员)、拟从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业的员工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新进矿员工必须经职业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
三、应当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进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健康检查。
四、对准备脱离所从事的职业病危害作业或者岗位的员工,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在离岗前30日内组织员工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员工离岗前90日内的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可以视为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对未进行离岗职业健康检查的员工,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五、矿山应当及时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以书面形式如实告知员工,并根据职业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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