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挥负责制。第三十二条现场应急指挥部应当充分发挥专家组、企业现
场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救援队伍指挥员的作用,实行科学决策。要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杜绝盲目施救,防止事态扩大。
第三十三条现场应急指挥部应当依法依规及时、如实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漏报。现场应急指挥部会议、重大决策事项等应当指定专人记录,指挥命令、会议纪要和图纸资料等应当妥善保存。
第三十四条当地方人民政府或上级组织开展现场应急救援时,现场应急指挥部应当接受地方人民政府或上级组织的统一指挥,并持续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第三十五条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具有为其他企业及社会公众提供应急救援的义务。有关单位、各类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接到地方人民政府应急救援指令或有关企业请求后,应当及时响应参加事故救援,并按照业务权限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第三十六条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经现场应急指挥部确认引发事故的风险已经排除,按照程序终止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
事发企业应当对恢复生产过程中的安全风险进行评估,制定和实施有效防控措施,对现场危险因素进行持续监测,防止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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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次生事故。
第六章应急评估
第三十七条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应当按照合规、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对应急准备、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进行评估。应急评估结论及建议应当作为修订应急预案和加强应急管理的依据。
第三十八条应急准备评估可以自行组织或委托具有资质能力的第三方技术机构实施,上级安全生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对下属单位应急准备评估进行监督检查。
应急准备评估内容主要包括:应急制度与预案体系、物资装备储备、费用保障、队伍与能力建设、应急演练、应急培训、监测预警及信息系统建设等。
第三十九条事发企业应当及时对事故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过程进行总结,并将总结报告报事故调查组和上级主管部门。
事故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总结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一)事故基本情况;(二)事故信息接收与报送情况;(三)应急处置组织与领导;(四)应急预案执行情况;(五)应急救援队伍工作情况;(六)主要技术措施及其实施情况;(七)救援成效、经验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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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八)相关建议等。第四十条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事故调查组负责事故应急处置与救援评估工作,并在事故调查报告中对应急处置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