况进行重点监测,并保存监测记录。
第二十四条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应当定期开展隐患排查,对于发现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及高后果风险因素,应当及时组织开展隐患治理工作,加强事故防范措施,完善应急预案,做好应急监测预警。
第二十五条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应当对可预警的井喷失控着火、炼化装置着火爆炸、储油罐区泄漏着火、长输管道火灾爆炸、天然气储存设施和下游业务泄漏着火爆炸等突发生产安全事件,有毒有害介质泄漏等引发的次生灾害,以及政府发布预警的灾害信息等,及时发布相应级别警报,并做好沟通、上报及跟踪等后续工作。
当发生III级突发生产安全事件时,所属企业应当立即进入预警状态;发生II级突发生产安全事件时,立即按照程序上报集团公司办公厅、有关部门和专业分公司,集团公司总部立即进入预警状态。紧急情况可以越级上报。
第二十六条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应当认真落实应急值班制度,接报信息后应当按照规定时限报送有关领导签批,落实领导批示,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开展应急准备,并做好事态跟踪工作和后续工作。
第二十七条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应当建立新闻舆论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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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机制,发生突发生产安全事件时,所属企业应当立即监测社会舆情和新闻媒体动态,及时上报有关情况,积极与当地政府沟通。
第五章应急处置与救援
第二十八条所属企业应当明确并落实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突发紧急状况下的直接处置权和指挥权。在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应当立即下达停止作业指令、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或组织撤离作业场所。
第二十九条事发企业应当根据事故应急救援需要划定警戒区域,配合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及时疏散和安置事故可能影响的周边居民和群众,劝离与救援无关的人员,对现场周边及有关区域实行交通疏导。必要时,应当对事故现场实行隔离保护,重要部位、危险区域应当实行专人值守。
事发企业应当在不影响应急处置的前提下,采取有效措施保护事故现场,及时收集现场照片、监控录像、工艺设备运行参数、作业指令、班报表,以及应急处置过程等资料。任何人不得涂改、毁损或隐瞒事故有关资料。
第三十条发生III级并有可能引发II级突发生产安全事件时,事发企业应急领导小组应当立即召开首次会议,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领导应当立即赶赴现场,组织开展应急抢险、救援等工作。
第三十一条现场应急指挥部是突发生产安全事件现场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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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急处置最高决策指挥机构,实行总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