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户籍与身份证【发文字号】苏府规字20163号【发布部门】苏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60720【实施日期】201609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苏州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府规字20163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苏州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苏州市人民政府2016年7月20日
苏州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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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一条
为了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和国家、省、市户籍制度改革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口登记条例
第二条
本市吴中区、相城区、姑苏区、工业园区和高新区(以下简称市区)户籍准入
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符合本办法相关条件的非苏州户籍人员,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入市区。在迁入地
无直系亲属的18周岁以下人员,不予准迁,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省相关政策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申请户口迁入或者登记,并向公安机关申请办
(一)父母为市区家庭户口且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未成年人;(二)祖父母(外祖父母)为市区家庭户口且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父母双亡的未婚人员;(三)子女死亡且没有其他子女,已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为市区家庭户口且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四)男性超过60周岁或者女性超过50周岁,其子女为五年以上市区家庭户口并拥有合法稳定住所,迁入后人均住房面积不低于市区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且生活保障水平不低于苏州市最低标准的人员;(五)子女为现役军人,且军人的配偶为市区家庭户口并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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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六)子女夫妻双方均为现役军人,且军人的子女为市区家庭户口并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七)父母均为现役军人,且祖父母(外祖父母)为市区家庭户口并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八)配偶为现役军人,军人的父母为市区家庭户口且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及其未婚子女;(九)配偶为市区家庭户口,且配偶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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