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境监测【发文字号】包府办发201669号【发布部门】包头市政府【发布日期】20160408【实施日期】201604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工作的通知(包府办发〔2016〕69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内政办
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
发〔2015〕113号)精神,加快解决影响经济社会发展和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推进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落实各方职责,构建完整明晰的环保责任体系(一)落实政府环境监管属地责任。环境监管执法实行属地管理,各旗县区政府、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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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土高新区管委会作为辖区内环境监管执法工作责任主体,要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将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体系纳入绩效考核评价,积极开展环境保护大检查等工作。要切实提升基层环境执法能力,建立重心下移、力量下沉的环境监管执法机制,积极探索和推进基层综合执法体制改革,保障基层环境监管执法工作职责的有效履行,积极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宣传引导、纠纷调处等工作,将环境监管职责向基层延伸,不断建立健全基层监管工作网络。(二)落实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进一步落实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环境保护法定职责。环境保护部门承担日常环境监管执法责任,要积极推动环境监管执法全覆盖,严厉查处企业环境违法行为,并及时向社会公开。审计部门在对履行环境保护法定职责的职能部门进行审计时,应当对其环境保护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将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纳入社会信用体系。监察机关应当对各单位和人员落实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不到位,环境监管不到位等问题依法依规严肃追责问责。对非诉执行案件,环保、食药工商、水务、供电、燃气等部门和单位要配合人民法院落实强制措施。(三)落实企事业单位社会主体责任。各类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严格规范自身环境行为,落实物资保障和资金投入,确保污染防治、生态保护、自动监控、环境风险防范等措施落实到位,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并符合污染物总量减排要求。重点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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