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编号:(
)
字第
号
致:
公司(以下称“贵司”)
抄送:
发自:
律师事务所
律师
关于:贵司与湖北A科技公司和湖北A电讯公司买卖合同货款纠纷案事宜
日期: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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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页
注:保密文件
有限公司:
律师事务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行政机关依法批准、合法设立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从事法律服务资格的律师执业机构。现本所应贵司要求,指派本所律师就贵司与湖北A科技公司和湖北A电讯公司买卖合同货款纠纷案的相关问题,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主要事实依据:
1湖北A科技公司起诉贵司的《民事起诉状》;2湖北A电讯公司起诉贵司的《民事起诉状》;3贵司出具的《关于我司与湖北A公司货款纠纷案的后续处理意见报告》;4贵司出具的《A财务情况》;5贵司向X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出具的质保金《收据》;6贵司向湖北A科技公司出具的售后服务费《收据》;7湖北A科技公司出具的增值税发票。8双方2008年7月的对账单。
二、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主要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5《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三、事由
湖北A科技公司、湖北A电讯公司诉贵司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业经南京市X区人民法院受理,目前仍在诉讼一审阶段。
湖北A科技公司诉称:湖北A科技公司一直向贵司供应手机及配套产品,贵司尚欠自200X年X月至200X年X月22日期间的货款99580元,且其已于200X年X月10日后停止供货,贵司应予归还质保金20000元。综上,贵司应合计返还其119580元。
为证明以上事实,湖北A科技公司提交了部分增值税发票和一张售后服务费《收据》作为证据。
湖北A电讯公司诉称:湖北A电讯公司在与贵司的长期业务往来中于2004年6月18日扣留其10000元作为质保金。现双方已于2008年终止了业务关系,贵司应返还其质保金10000元。
为证明以上事实,湖北A电讯公司提交了贵司于2004年6月18日向其出具的质保金《收据》一张作为证据。
据贵司的《关于我司与湖北A公司货款纠纷案的后续处理意见报告》反映,法院目前初步合议认为,贵司至今仍然无法将主合同提交法庭,不能证明双方签订的为代销合同还是购销合同,由于贵司已认同来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且已合法抵扣。若双方继续无法提供主合同,可能会对贵司扣留的货物进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