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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131号
《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已经2007年12月5日市人民政府第10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1月20日起施行。
市长吴存荣二○○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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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用地第三章建筑容量第四章建筑间距第五章建筑退让第六章建筑高度第七章绿地第八章建筑停车及地下空间第九章建筑景观第十章附则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表二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表三建设工程配建机动车位设置标准附录一名词解释附录二计算规则附录三高层建筑日照分析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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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及有关法规、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详细规划编制、城市规划管理及各项建设工程均应符合本
规定,临时建设、个人自建房除外。
第二章建设用地
第三条城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依据《城市用地分类与
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
(一)R居住用地;
(六)S道路广场用地;
(二)C公共设施用地;(七)U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三)M工业用地;
(八)G绿地(公共绿地、公园绿地);
(四)W仓储用地;
(九)D特殊用地。
(五)T对外交通用地;
第四条居住用地(R),指居住区、居住小区、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
片或零星居民居住生活聚居地用地(商品住宅开发、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建设用地)。居住
用地包括住宅用地(R01)、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用地(R02)、道路用地(R03)和公共绿地(R04)。
(一)一类居住用地(R1),指以低层住宅为主、设施齐全、建筑密度较低、绿地率较高
且环境良好的用地;
(二)二类居住用地(R2),指以多层、高层住宅为主、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较好
的用地;
(三)三类居住用地(R3),指设施比较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或与其它用地有
交叉的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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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公共设施用地(C),指居住区级及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小区级、组团级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一)行政办公用地(C1),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二)商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