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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的实施意见
2006年2月16日中国劳动人事网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编辑:xuw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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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人事厅、河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冀劳社200196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促进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的合理流动,推进市、县、乡机构改革,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人事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13号)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并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职工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的处理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养老保险关系处理(一)职工由机关及参照和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含财政全额供款事业单位,下同)进入企业工作后,从进入之月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和个人按照《河北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冀政〔1998〕1号)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职工原有的工作年限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视同缴费年限。职工退休时按企业的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二)在国家没有统一规定前,职工由机关及参照和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进入已试行养老保险制度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后,从进入之月起,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单位和个人按照当地机关事业单位的缴费标准缴纳养老保险费,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职工原有的工作年限经人事行政部门和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视同缴费年限。职工退休时按机关事业单位的办法计发养老金。(三)职工由已试行养老保险制度的机关事业单位进入企业工作后,从进入之月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和个人按照冀政〔1998〕1号文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原在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建立的个人账户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转移政策的通知》(劳社厅发〔1999〕22号)规定转入企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职工在原单位试行养老保险制度以前的工作年限,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视同缴费年限,职工退休时按企业的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四)公务员由机关及参照和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进入企业或已试行养老保险制度的机关事业单位,并按规定参加相应的养老保险后,根据本人在机关(或单位)工作的年限给予一次性补贴,由其原所在单位通过当地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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