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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检验条件进行检验。第三条现场检验要制定现场检验规程,并确保对同一产品的所有现场检验遵守相同的操作规程。第三一条检验原始记录必须如实填写,保证真实、准确、清楚,不得随意涂改,并妥善保留备查。第三二条检验过程中遇有样品失效或其他情况致使检验无法进行时,必须如实记录即时情况,有充分的证实材料,并及时提出处理意见上报技术安全监督处。第三三条检验报告内容必须齐全,检验依据和检验项目必须清楚并与抽查实施细则相一致,检验数据必须准确,结论明确。第三四条检验报告应当打印一式三份。一份由承担监督抽查的质检站留存;两份上报技术安全监督处,其中一份由技术安全监督处存档,一份下发被抽查单位。第三五条质检站对不合格样品的检验报告应于当天上报技术安全监督处。合格样品的检验报告、抽样单、抽查情况总结、质量状况分析等材料应在该期最后一个月的25日前报技术安全监督处。第三六条抽样、检验结束后,质检站根据抽查、检验样品数量,依据检验收费标准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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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实填写《监督抽查检验费用结算审批表》(见附件二),按照《关于进一步理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经费渠道的通知》(中油局技安1997445号)要求,报技术安全监督处对实际抽查数量和工作质量审核后,由财务资产处(部)划拨。第四章异议及抽查结果的处理与汇总第三七条技术安全监督处接到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在审核无误后,应及时电话通知被抽查单位,要求暂停发放、使用该产品。同时,向被抽查单位下发《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处理通知单》(见附件三)及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并填写《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通知和确认记录表》(见附件四)。第三八条油田内部的产品不合格,由技术安全监督处及时通知生产厂家对检验结果进行确认,并要求对该产品进行暂停生产和销售。外购产品不合格,由被抽查单位及时通知生产厂家对检验结果进行确认。第三九条被抽查单位或生产厂家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5日内,向技术安全监督处提出书面报告,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认检验结果。第四条复验一般在原质检站进行。若被抽查单位或生产厂家提出正当合理的要求时,以合理要求并用该次抽查的备样为准进行复验。复验结果与抽查结果一致时,复验费由被抽查单位或生产厂家支付,复验结果与抽查结果不一致的,以复验结果为准,复验费用由原质检站承担。第四一条被抽查的采购、使用单位在接到不合格产品处理通知单及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后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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