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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有充分证据证明拟抽查的产品为生产厂家自产自用且非用于销售的;(六)产品抽样基数不符合抽查实施细则要求的;(七)抽样时有充分证据证明该产品用于出口,并且出口合同对产品质量另有规定的;(八)有充分证据证明拟抽查的该批产品为上期中抽查过的。第八条抽样时,若发现有待抽查产品在标识中标明的执行标准注册过期或作废的,承检质检站应及时通知生产厂家提供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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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效标准文本,并要求厂家对标识予以更正。否则,报技术安全监督处按不合格处理。同一厂家的标识发现两次有误的,对该产品按不合格处理。第九条抽样人员封样时,应当有防拆封措施,以保证样品的真实性。第二条抽样工作结束后,抽样人员应在抽样现场按照规定要求内容如实填写抽样单。被抽查单位需要特别陈述的情况,在备注栏中加以说明。第二一条抽样单必须有抽样人、抽样负责人和被抽查单位有关人员签字,并加盖被抽查单位公章。抽样单一式三份,分别留存检验机构、被抽查单位及技术安全监督处。第二二条抽样时应通知被抽查单位的技术监督部门予以协助、协调。各被抽查单位的技术监督部门应当积极配合监督抽查工作。第二三条被抽查单位拒绝进行抽样的,抽样人员应当耐心做工作,并阐明拒检后果和处理措施,在做工作的情况下仍不接受抽查的,抽样人员应当在抽样单上填写拒绝抽样的具体情况,并让被抽查单位签字、盖章。同时,上报技术安全监督处,按拒绝抽查处理。第二四条抽样人员在抽样过程中应当按照产品的存放条件及保密制度妥善保管好所抽查的样品。质检站对备用样品在监督抽查通报发布后需要退还的,应按照规定要求退还被抽查单位,不需退还的要妥善处理。第二五条质检站应当制定有关样品的接收、入库、领用、检验、保存及处理的程序规定,并严格按程序执行。第二六条接收样品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及其他可能对检验结果或者综合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并确认样品与抽样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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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的记录是否相符,对检验和备用样品分别加相应标识后入库。第二七条样品的保存和领用要严格执行相应制度、程序,有专人负责,检验过程中,样品的传递应当有详细记录。检验所剩余样品应当及时收回并按规定处理。第二八条检验仪器设备应当符合有关规定要求,并在检定周期内保证正常运行。第二九条质检站在检验前应当组织所有参加检验的人员学习检验方法、检验条件等,熟悉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并确保按规定的检验方法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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