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改善用电结构,降低污染物排放,减少环境污染;5、实现用电负荷实时监控和可转移负荷实时调度。
f第十二条电力用户应逐步淘汰高能耗低效率的落后工艺、技术与运行设备;新增电力用户应优先采用符合电力需求侧管理要求的技术与设备。受电容量达到100KVAKW及以上的电力用户,必须安装使用负荷控制管理装置。各级供电企业负荷监测能力应达到本地区最大用电负荷的70以上,负荷控制能力达到本地区最大负荷的10以上。第十三条重点电力用户应定期向省能源局提供用电负荷、用电单耗等需求侧管理的运行记录及分析报告。第四章有序用电第十四条省能源局会同省电力公司根据全省电力供需形势和国家有关政策,于每年3月底前向各设区市下达有序用电方案编制要求。各设区市电力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本级供电企业于每年4月底前编制完成本年度本地区有序用电方案,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和省能源局备案。省能源会同省电力公司于每年5月底前组织编制完成本年度全省有序用电方案,并报省人民政府、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备案。市级有序用电方案应做到“四定”,即定用户、定设备、定容量、定线路。第十五条有序用电措施包括错峰、避峰、限电、拉闸等,原则上按照先错峰、后避峰、再限电、最后拉闸的顺序安排。紧急状态下,执行事故限电序位表、处置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和黑启动预案等。第十六条有序用电方案应及时向社会和相关电力用户公布,并加强对有序用电工作人员、用电管理人员的宣传培训和方案演练。第十七条各级供电企业应密切关注电力供需变化,预计可能出现持续缺电,或因电网事故、设备事故导致电力供应能力不足且预计持续时间较长的,应及时报告本级电力行政主管部门。第十八条各级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电力供需情况,适时启动相应级别的有序用电方案,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省能源局,加强预警信号和实施有
f序用电方案的信息发布,并做好宣传解释,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第十九条有序用电方案启动后,各级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电网企业做好本地区电力电量平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进一步细化和及时调整有序用电实施措施。第二十条有序用电方案实施期间,各级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方案执行情况组织监督检查。对电力用户执行方案不力、擅自超限额用电的,要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停止供电。对供电企业违反有序用电方案和相关政策的,要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当事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