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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全省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促进电力资源优化配置,根据《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发改运行20102643号),结合江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电力需求侧管理和相关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第三条省能源局负责全省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组织制定电力需求侧管理标准、规划和相关政策,研究提出开展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的内容和目标,建立健全电力需求侧管理运行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第四条电网企业是电力需求侧管理的重要实施主体,在电网规划、生产和运行管理中应认真开展电力需求侧管理各项工作,并引导用户实施电力需求侧管理,为其他各方开展相关工作提供便利条件。第五条省发改委会同省财政厅、省电力公司组建江西省电力需求侧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电需办),办公室设在省能源局,负责全省电力需求侧管理协调工作。第六条电力用户要增强节电意识,优化用电方式,提高能源使用效率,采用高效节电技术和产品,配合落实负荷管理等电力需求侧管理措施。第二章管理措施第七条各级电力行政主管部门、供电企业应当积极开展电力需求侧管理
宣传、培训工作;电力用户应积极参与电力需求侧管理的宣传活动,共同营造科学合理节约用电的氛围。
f第八条
省能源局负责组织制定全省电力需求侧管理规划。各设区市、各
有关部门要将通过电力需求侧管理节约的电力和电量,作为一种资源纳入电力工业发展规划、能源发展规划和地区经济发展规划。第九条省能源局于每年1月31日前提出本年度全省电力需求侧管理年度工作目标和实施方案。各设区市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省年度工作目标和实施方案,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组织制定本地区的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计划,于每年2月底前报省能源局。第三章技术措施第十条鼓励开发和推广使用下列电力需求侧管理技术与产品:1、电力负荷管理技术及装置;2、电蓄冷、电蓄热等蓄能技术;3、绿色照明等高效节能用电技术;4、热泵技术;5、交流电动机变频调速运行技术;6、电动机系统节能技术;7、高效电加热技术;8、节能变压技术;9、无功自动补偿技术;10、大功率低频电源冶炼技术。第十一条电力需求侧管理的技术与产品应满足以下要求:1、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2、削峰填谷,提高用电负荷率;3、实现用电设备经济运行,提高电能利用效率;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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