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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申请公开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省、市、县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是指公开
权利人依法向公开义务人提出申请,经公开义务人审查同意,获取政府信息的活动。第三条各职能部门以及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是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义务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是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权利人。第四条公开权利人应当合法使用依申请获得的政府
信息,不得利用依申请获得的政府信息从事违法活动。第五条公开义务人应当指定具体的机构负责依申请
公开工作,并将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等信息向社会公开,方便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或者咨询。公开义务人应当推行电子政务,在本单位的网站上设置并开通“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栏目,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申请。第六条公开义务人应当建立、健全依申请公开工作
制度,编制依申请公开指南并及时向社会公布。依申请公开指南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f(一)受理机构的地址、电话、传真、邮编、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二)申请的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第七条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包括下列政府信息:
(一)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二)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三)依法受保护的个人隐私;(四)内部研究、讨论或审议过程中的信息;(五)与行政执法有关的,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危及他人人身权利的信息;(六)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第八条公开权利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以个人名义
申请的应当向公开义务人提供本人的身份证明;以法人或其他组织名义申请的,应当出具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第九条公开权利人应当以书面等形式提出公开政府
信息的申请。书面申请确实存在困难的,公开权利人可以通过网络或以口头方式提出申请。申请应当包含以下内容:(一)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二)请求公开的具体内容;
f(三)公开权利人的签名或盖章;(四)申请时间。第十条公开义务人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后,应当
根据下列情况及时做出处理:(一)申请公开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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