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中期财务报告发展较早也比较完善;相比之下我国的上市公司起步较晚,资本市场不完善,中期财务报告发展也较缓慢。从上市公司的股份分布状况看,美英等国家的上市公司的股权分散,公众了解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唯一途径是财务报告。基于这种要求,及时、充分披露成为一项重要的会计信息要求。而我国上市公司的股份大多为国有股,资本比较集中,上市公司并不很重视对公众提供十分及时的内部信息,财务报告揭示程度显然就比较有限。可见,我国上市公司中期财务报告差异存在客观必然的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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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修订完善我国现行中期财务报告的建议
近年来,我国财政部稳步推进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实质性趋同,我们应当借鉴西方国家中期财务报告的理论与实务经验,完善当前我国上市公司中期财务报告。
(一)简化中期财务报告的内容和形式
应当进一步简化中期报告形式,可参照国际会计准则把中期财务报告的重点放在对中期收益数据的揭示上,重点反映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所得税费用非常项目、会计政策变更的累计影响数及净收益;基本每股收益(EPS)和稀释的每股收益;季节性收入、成本或费用;中期现金流量等。其他重大事件可采用临时公告的形式,以减少中期财务报告编制的压力,集中反映和提供信息需求者最关键的信息。此外建议中期财务报告应该分别提供两种财务报告形式,有所侧重地反映会计信息,满足不同信息使用者的要求。一种是符合国家财务报告规范要求的详细信息,满足证监会等政府监管部门对会计信息的要求;另一种是提供一套简明扼要的信息,该信息主要应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利润分配表及报表的有关分析资料。
(二)提高中期财务报告及时性
政府监管机构应当加大对中期财务报告监管和惩罚力度。证监会应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管力度,引导上市公司高度重视中期财务报告,严格按照制度规定的时间向信息需求者披露会计信息。对于不及时公布会计信息的上市公司,特别是利用滞后信息获取额外收益的公司,监管部门应执行严厉的惩罚措施,从制度安排上增加上市公司不及时披露中期财务报告的成本,促使上市公司及时披露中期财务报告。
(三)关于中期所得税的确认和计量方式
我国目前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办法是按年计征,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也就是说企业准确的应交所得税和所得税费用只有在年度所得出来后才能得到。考虑到年度所得是企业在全年逐步赚取的,既然在中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