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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劳动用工管理制度
第一节总则第1条为了使我矿的劳动人事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有序化,以起到调动、保护、发挥好各方面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促进我矿各项任务的顺利完成,按照国家颁布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就业促进法》等有关政策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矿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第二节人事调配管理制度第2条人事调配,要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用人单位需调入人员时,结合所安排的工作岗位在人力科核定的合理编制内时,提交矿人力科审定。第3条机关工作人员的调配,根据年初矿上定员,在定员不足的情况下,由部门写出书面申请,经主管矿长同意后,由人力科负责招聘,试用期为六个月,试用期满经考核符合岗位条件后办理正式调动手续。第4条职工个人申请矿内调动的,本人写出工作调动申请书,到人力科领取职工调动审批表原单位和新接收单位均加注同意意见后,经主管矿领导审批后方可到人力科办理调动手续。第5条对于从事直接生产、特种作业和某些技术性较强的工作的人员,不宜随意调动,以保证生产等工作的连续性、正常性。但符合下列情况的,用人单位或本人向人力科申请,经矿长
f或矿务会议同意后,方可办理调动手续。1经整顿劳动组织,核定定编定员后,人员大于或小于定
员人数的。2职工因伤、病、残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不能适应原
工作岗位的。3技术等级与岗位要求等级不相称,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4组织决定,必须调动的。5因各种特殊原因申请调离本矿的。第6条职工矿内跨单位借调或外借,需经矿长同意,并到
人力科办理借调手续。借调期限超过三个月的,若借调单位继续需用。经矿长同意,可调入借调单位。
第7条经组织研究决定,需要部门或单位调动人员时,该单位必须配合、支持,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8条被调职工在接到调令后,必须服从组织分配,在规定期限内办完调动手续,按时到报到上班。
第9条部门或单位之间,不允许直接进行职工调动包括借调。
第10条各单位不得随意将职工介绍到人力科。第三节劳动用工管理制度第11条每年年初要根据当年的经营计划,生产任务,编制修订全矿职工定编定员方案。方案的编制要本着既能满足生产经营各项工作的需要,又有利于提高劳动生产率的原则,做到
f科学、先进、合理。第12条定编定员方案的编制要以生产经营任务、作业条
件、职工的技能水平、管理人员的管理水平、职工的年龄及体质状况、劳动定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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