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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质量检测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质量检测工作,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质量检测工作是指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进行竣(交)工验收实体检测和外观检查,主要包括路基、路面、桥梁、隧道、交通安全设施以及机电等单位工程。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高速公路、国省干线公路新建、改(扩)建工程项目的竣(交)工验收质量检测工作。其他公路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质量检测工作应当遵循科学、严谨、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质量检测机构要求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按照有关招投标规定选择检测机构。建设单位应在质量检测工作开展前签订检测合同,明确双方职责。质量检测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f第六条检测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一)依法在国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二)具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计量认证证书(CMA证书),且证书附件批准的检测项目参数必须覆盖质量检测的所有项目参数;(三)具有公路工程试验检测综合类相应等级或者相应专项能力等级,且证书附件批准的检测项目参数必须覆盖质量检测的所有项目参数。第七条检测机构不得与建设、施工、监理及试验检测服务单位存在如下关系:具有投资参股关系的关联企业,或直接管理和被管理关系的母子公司,或同一母公司的子公司,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承担交工验收质量检测工作的检测机构不再参与该项目的竣工验收质量检测工作。第八条检测机构应严格按照现行有效标准、规范、规程及有关规定开展质量检测工作,对检测数据和作出的结果负责,不得将质量检测工作转包或分包。第九条检测机构应建立健全以下管理制度:(一)检测负责人制度。检测机构开展现场检测时,必须指定现场检测负责人,并明确现场检测负责人职责;(二)现场巡查制度。检测机构应根据现场检测情况开展现场检查和指导,并留存巡查记录备查;
f(三)检测结果周报制度。检测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检测结果的报送工作,并应在每周最后1个工作日按要求将质量检测情况报送建设单位、项目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四)重大质量缺陷快报制度。对于现场检测发现的影响结构受力和安全的质量缺陷,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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