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运客车的驾驶人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6、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同意驾驶被保险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车。〔八〕非被保险人同意的驾驶人驾驶被保险机动车;〔九〕被保险机动车转让他人,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保险合同第三十条规定的通知义务,且因转让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十〕除另有约定外,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无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或号牌,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第七条以下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精神损害赔偿;〔二〕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造成的人身伤亡;〔三〕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四〕应当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损失和费用。第八条保险人在依据本保险合同约定计算赔款的根底上,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内,按以下免赔率免赔:〔一〕负次要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5,负同等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8,负主要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10,负全部事故责任或单方肇事事故的免赔率为15;〔二〕投保时指定驾驶人,保险事故发生时为非指定驾驶人使用被保险机动车的,增加免赔率10;〔三〕投保时约定行驶地域,保险事故发生在约定行驶地域以外的,增加免赔率10。第九条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责任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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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驾驶人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和乘客每次事故每人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投保乘客座位数按照被保险机动车的核定载客数〔驾驶人座位除外〕确定。
保险期间第十一条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向投保人说明投保险种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期间、保险费及支付方法、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等内容。
第十三条保险人应及时受理被保险人的事故报案,并尽快进行查勘。第十四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索赔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一〕保险人应根据事故性质、损失情况,及时向被保险人提供索赔须知。审核索赔材料后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被保险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二〕在被保险人提供了各种必要单证后,保险人应当迅速审查核定,并将核定结果及时通知被保险人。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保险人未能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的,应与被保险人商r